路边咪表停车拟阶梯收费
2017/10/25 15:53:20   

  在昨日举行的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三审。和以前的审议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收费拟增加新规定——明确制定道路临时泊位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并进行智能化管理,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据悉,三审稿审议后将在今年12月进行表决。          
  在此前审议时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调控停车需求,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减少路边停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建议增加关于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实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的规定。这个意见被吸纳进三审稿中,表述为:“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与此同时,三审稿规定,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智能化管理;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市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通过设置停车、开车扫码和视频监控等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可以大幅减少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路边泊位的管理部门也有了调整,此前规定的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但在三审稿中调整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越秀、荔湾、天河、白云、海珠、黄埔这中心六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在停车位增量方面,三审稿删除了“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道路桥梁下空间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鉴于有些住宅区乱设临时停车场的情况不少见,三审稿指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进一步增设禁止性规定,要求“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三审稿规定,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否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租售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应当在租售方案中明确标示配建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建成后,商住一体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属于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明显标识。

  另外,该条例在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共享停车”概念,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在三审稿中,则进一步要求,对于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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